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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六安鲍氏族史研究会。 第二条:本会是以六安鲍氏文化源流研究的学者,专家和支持,热爱鲍姓文化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辨证唯物主义为指导,对六安鲍氏的历史、历史人物,对中华民族和中国历史的发展和影响进行探讨和研究。为中国的文化建设贡献一点力量。 第四条:本会以振兴中华、建设国家、繁荣家乡、团结宗亲为根本宗旨。为宗亲解决一些力所能及的困难。 第五条:本会受“六安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管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姓氏历史文化领域的研究。传承姓氏文化遗产,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弘扬传统优秀文化贡献力量。 第六条:“六安鲍氏研究会”工作受“全国鲍氏族史研究会”指导,行政上“六安鲍氏族史研究会”独立开展工作。“六安鲍氏族史研究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七条:六安鲍氏族史研究会以研究迁六始祖鲍暹及其子嗣为主要工作范围。对鲍暹及子嗣有关联的历史文化进行探讨。 第八条:鲍氏历史悠久,文化深厚。我们在开展对鲍暹及子嗣文化研究的同时,也关注全国鲍氏的历史文化探讨。 第三章 工作对象 第九条:主要研究对象是鲍氏文化。这里所说的文化是广义的文化,即物质的和精神的。 第十条:六安鲍氏在历史上活动广泛,其相关的历史人物众多。在对鲍氏人物研究的同时也对相关历史人物进行探讨。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编修六安鲍氏宗谱 一、宗谱续修 二、六安鲍氏分布状况调查 三、六安鲍氏宗谱文化状况调查 四、六安鲍氏经济状况调查 五、六安鲍氏企事业状况调查 六、六安鲍氏子嗣繁衍状况调查 七、六安鲍氏对社会贡献情况调查 第十二条 历史研究 一、六安鲍氏历史渊源 二、六安鲍氏“孝”文化及历史地位 三、六安鲍氏与全国鲍氏的历史传承 第十三条物质、文物 一、六安鲍氏宗祠 1、六安鲍氏老祠(鲍家湾祠宇) 2、六安鲍氏 六安城祠宇(云露街祠) 3、六安鲍氏北楼祠宇(六安东山文化史苑) 二、六安鲍氏建筑 1、鲍北楼 2、鲍南楼 3、鲍西楼 4、鲍东楼 5、寿县鲍家老楼 6、寿县鲍家新楼 7、寿县鲍家柿园 8、六安鲍兴桑塘鲍家圩 9、六安鲍兴鲍大竹园 10、六安新安镇鲍家湾 11、六安木厂鲍家旗杆 12、六安鲍仓房 13、六安东桥鲍台 14、六安鲍墩子 三、文物 1、石狮 2、马槽(石头) 3、旗杆座(石头) 4、古砖(369明清时期) 第十四条:六安鲍氏人文研究 一、皇帝圣旨:六安鲍氏在明时和清时共有皇帝圣旨37道。 1、明朝:弘治四年(1491)和嘉清22年(1543)年圣旨四道。 2、清朝共有圣旨三十三道,分别是: 鲍友仁五道 鲍友智十三道 鲍友礼一道 鲍虎臣二道 鲍翰雄一道 鲍起豹八道 鲍开运一道 鲍德俊二道 二、慈孝故事 1、五媳刲臂救姑 2、男儿护母被匪砍杀 3、大义抚孤 三、烈士、英雄 1、鲍姓为国,为革命事业而牺牲的烈士三十多位(国家发证) 2、抗日时期智杀日本鬼子。 3、大革命时期勇救地下党员。何树丹(母姓)。 4、中国工家红军第一军军长许续慎曾是鲍昂千学生。 四、历史人物 1、鲍暹(六安始祖、六安州学正)。 2、鲍友智:榜眼。 3、鲍友信:进士,战死沙场。 4、鲍起豹:湖南提督。 5、鲍俊森:老红军,参加二万五千里长征。 6、当代名人若干。 五、编撰《六安鲍氏通志》 编撰(鲍氏文荟)年刊。 第五章 组织 第十五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由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一、个人会员:凡积极参与、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鲍氏裔孙(含配偶)寄取鲍姓,热心鲍姓历史研究和鲍姓家族事业的各界层人士,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凡经相关机关注册登记备案的鲍氏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自愿为本会服务。 第十七条:入会手续: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第一届会员由筹备小组审查通过,此后由上届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十八条:会员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的所有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权批评,有权监督。 四、本会会员五人联合提案,理事会必须讨论,并进行表决。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会所有服务。 第十九条会员义务 一、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把了解到的情况及时准确地向本会反映,必要时提供书面材料。 四、按时交纳会费,标准另定。 第二十条:会员退出组织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即看作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会员如果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主动退会。不愿退会者,由常务理事会劝其退会,严重违规者又不愿离会者,由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六章 组织原则 第二十二条:本会实行集体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原则,任何重大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最后形成决议。 第二十三条本会组织纪律 一、少数服从多数,少数人的意见被多数人否决后,必须执行多数人通过的决议。少数人意见可在下次会议中再议,但仍不能通过的,先搁置。 二、局部服从全局 三、个人服从组织 四、任何个人不准推翻已经形成的决议。 第七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组织机构;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查财务报告; 五、罢免理事。 第二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时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报主管部门核准。 三、筹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如学术研究、经费的筹集和管理等。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常务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第三十五条:会长的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六条: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会长的人选由三名理事联名提名,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聘任。 第三十七条:会长对本会工作全面负责,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分管有关工作。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有关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本会设文研部、财务部、事务部,各部设部长1人(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成员若干人,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八章 经济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济来源 一、会费 二、损款 三、族间活动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经济管理归财务部。财务部长对经济全面负责,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报表实行每月公榜。 财务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审批坚持管账不管钱原则,本会支出一律由事务部负责,事务部长应在支出发票上签字,再由财务部长审批后到会计处支取。 第四十条:财产管理 本会财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固定财产由事务部具体负责,严格登记注册,报理事会备案。维修、新建、卫生管理每年建立清单。如换届,上届理事会须对财产情况书面清点,交下届理事会事务部。如出现问题,必须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由下届理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一条: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主管单位审查,审查过后,由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对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年龄、文化程度作相应规定,其解释由机构成立后作出。 |